【核心提示】“養老村”既能將城市老人的財產優勢轉變為在農村養老的消費優勢,又能將農民的土地、物產、生態、勞動力等優勢轉變為服務養老的養老產業優勢。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農民數量并沒有在高速城市化的過程中減少,反而增加了。農業戶籍人口由7億增加到9億多,約占總人口的70%。假如中國未來30年依然保持8%的增長速度,每年1500萬農民市民化,也只能轉移4.5億人,屆時,中國依然有大量人口生活在鄉村。由此可以想象,30年后,農民問題依然是我國最大的問題之一。
當前養老模式面臨巨大困境
當前,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已超過2億。這2億老人的養老問題已成為我國面臨的嚴峻問題。尤其是農村老人,養老保障尤為缺乏。再過30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絕對數量會大大增加,而且會普遍出現一對年輕夫婦照顧4—8個老人和1—2個小孩的現象。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1》披露,從1997年起,各級財政對養老保險累計補貼金額達1.2526萬億元,若沒有財政補貼,養老金早就出現支付缺口了。據高培勇預計,如果不能及時調整政策,到2050年,中國養老金缺口累積將達到該年GDP的95%。面對上述情況,無論城市還是農村,養兒防老或分散的居家養老幾乎越來越不現實,現存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似乎也難以為繼。我們必須在現存的養老體制及模式之外探索低成本、高效用的新養老模式,以應對即將到來的危機。
統籌考慮農民問題和養老問題或可解決難題
可否將農民問題和養老問題統籌起來考慮呢?筆者思考和探索良久,初步認為建設“養老村”將養老事業放在新農村建設中統籌考慮,可同時解決兩個難題。
“養老村”的構想,是基于兩種優勢結合而產生的想法。一方面,將城市老人的財產優勢轉變為在農村養老的消費優勢;另一方面,將農民的土地、物產、生態、勞動力等優勢轉變為服務養老的養老產業優勢。以鄭州為例,假設一對城市老人的財產為100萬元,每月退休金為3000元,如果在城市養老,兩人3000元退休金是相當拮據的。而如果這對老人將城市的住房出租或賣掉,到農村養老,則可在環境優美的地方過上衣食無憂、服務周到的生活。且城市老人到農村養老可為其所在的農村帶來服務業發展機會,可解決農民就業問題;在解決城市老人養老的同時也可解決本村和周邊村莊的養老難題將“養老村”所得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解決農村老人的養老問題。
筆者所提出的“養老村”是一種新的養老模式,是介于養老院養老和家庭養老之間的村社共同體社區養老,其還具有如下優勢:第一,有利于節約政府財政支出。國家在市區為老人修建活動中心與在農村修建活動中心相比,自然是后者節約大筆資金,在農村甚至根本不需要政府投資,如可采取村集體投資、政府適當補助的方式。第二,可保障絕大多數中低收入老人安享有質量的晚年生活。第三,能夠滿足不同老人的差異性需要。老人這個群體有極大的差異性,譬如年齡差異、身體差異、生活背景差異、文化差異、口味差異、收入差異等,“養老村”養老較之城市福利院、養老院養老的優勢在于可以照顧到不同老人的差異性需求。因為在一個村莊的范圍內有足夠的空間和資源滿足差異性需求,提供差異性服務。第四,綠色低碳環保。在“養老村”養老,生產和消費幾乎沒有距離,排泄物都可轉化為資源利用,即使有少量的“垃圾”,也可在村莊范圍內無害化處理。第五,可緩解大城市因人口膨脹導致的城市病。
構建“養老村”養老模式
關于我國的“養老村”建設,筆者經過在河南信陽平橋區郝堂村4年實踐探索,大體形成了如下構想。
1.區位。選擇離城市較近,或交通方便,或氣候宜人的宜居農村做“養老村”。“養老村”應有山有水,生態環境優美,物產豐富且品質優良。
2.規模。每個“養老村”生活3000—10000老人,合計有1億—3億老人生活在養老村,能夠帶動5000萬—8000萬農民就業。
3.基礎設施。由國家出資建設養老基礎設施,主要包括道路、自來水系統、室內外健身設施、醫療保健設施、幼兒園和中小學、集中式沼氣、污水處理、社工服務中心(包括公共食堂)等。
4.主體性及性質。由村社共同體主辦,受益人參與,政府部分出資和有限補助,屬村民共同體的集體所有制、半公益性質企業。“養老村”需依托村民集體所有制優勢,由村社共同體集體主辦和主營,鼓勵受益人(老人)出資參與建設和管理,必需的公共基礎設施由政府出資,服務于差異性需求的經營性項目保持半公益性質,并對其實施免稅政策,大部分項目由職業經理人管理經營。
5.準入條件。建一個“養老村”,要過三道門檻。一是“養老村”必須經過全體村民大會討論,并形成決議,決議必須明確“養老村”的性質是村社共同體集體所有制的“集體企業”,實施企業化管理。“養老村”建設所需土地在村社共同體內部調整解決。二是“養老村”需得到社會認同,在此方面除專家意見外,要有老人組織和代表認同,由老人組織提前出資采購服務(資金由第三方代管,政府給予補貼)。三是政府批準。在村社共同體集體申報和社會認同的基礎上,政府召開聽證會后,批準建設“養老村”。政府在批準“養老村”建設的同時,要確定出資的額度,并和村社共同體簽訂責任書和協議書。責任書規定村社共同體的各項責任,協議書規定政府在“養老村”某些經營性項目中的持股比例和權益。
6.規劃。每個養老村都必須由政府和村社共同體共同出資請專業機構進行科學規劃。規劃需采用參與式的方法,給全體村民和受益老人代表、老人組織參與規劃的機會和空間。規劃形成后要經過嚴格評審,通過后方可實施。
7.優惠政策。政府除對“養老村”出資和補貼外,還應有專門針對“養老村”的免稅政策、土地政策和養老保障政策。要將新農村建設的優惠政策和“養老村”建設的優惠政策統籌起來,鼓勵社會企業參與“養老村”建設和營運,將“養老村”社會工作者納入村干部體系,享受村干部待遇。特許和支持“養老村”發展“內置金融”(農民村社共同體內部建立的合作互助金融組織,其收益由共同體享有),以“內置金融”促進“養老村”可持續發展。鼓勵政策性養老保障機構和商業養老保險機構參與“養老村”建設和營運。政府還需高度重視“養老村”的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以方便老人帶孫子孫女在“養老村”生活。
8.“養老村”服務對象及權益。準許城市和農村老人自主選擇“養老村”養老,準許有條件的老人分季節在不同“養老村”流動養老,不受行政地域限制。鼓勵城鄉老人投資(固定年收益率初步設為7%)“養老村”建設,鼓勵城鄉老人落戶“養老村”,并有償獲得“養老村”村民身份和成員權待遇。在“養老村”養老的城鄉老人均持“養老卡”在“養老村”消費,國家給城鄉老人的養老金直接打入在“養老村”養老的老人“養老卡”中,由老人自主支配。
(作者單位:中國鄉村規劃設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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